自愿变更
改期费\子舱位变更及升舱差额均按客票票面价计算。
1.变更承运人(签转):
使用正常票价及使用儿童\婴儿\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票价客票,允许自愿变更承运人。使用其他明折明扣票价客票,不得自愿变更承运人;如旅客要求自愿变更承运人,需补齐明折明扣票价与正常票价的差价。
2.变更航班\日期:
1)使用正常票价、B\M\H舱(90\85\80折)票价及使用儿童\婴儿\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票价的客票,客票有效期内免费更改;
2)K\L\Q舱(75\70\60折)票价客票,允许免费更改一次,再次更改每次收取10%的改期费;
3)G\V\U舱(50\45\40折)票价客票,每次更改收取20%的改期费。
3.变更子舱位(不改变舱位等级)
1)高舱位改低舱位,按自愿退票处理。
2)低舱位改高舱位,补收实际舱位票价差额。
如客票改期与低舱位改高舱位同时进行,则比较取其高者收取。子舱位变更后如需改期,按子舱位变更后的舱位规定执行。
4.变更舱位等级
1)提高舱位等级(升舱),按照票面价格与变更后适用舱位票价的差价收取差额。
2)降低舱位等级(降舱),按照票面价格与变更后适用舱位票价的差价退还差额。
5.变更航程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