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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航常规规定?
时间:2008-4-21 14:28:42 来源:北京特价机票网 作者: 访问次数: 关闭

一般规定:

1.销售单位应严格遵守价格与舱位对应的原则,不得以低价格销售高舱位,如有违规,一经查出,销售单位除补齐舱位差额外,还必须赔偿双倍差额。

2.凡需收取改期费\变更费或票价差额的客票,目前暂由国航直属售票部门办理,在无国航直属售票部门的地区由国航授权委托的指定代理人办理。销售单位必须使用<<国内航线误机\退票\变更收费单>>收取相关费用。

3.来回程\联程航班子舱位可混合使用,使用条件按照相应的舱位等级执行。